雍正王朝活出丧与人治恐惧
以雍正王朝中弘昼活出丧保命的闹剧为例,说明封建社会人治环境下包括皇子在内每个人都活在恐惧之中,那时的法律无法让人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。
以张三假死逃酒驾案和李四王五换座案,说明聪明反被聪明误,切勿试探法律底线。
从雍正王朝活出丧引出法治社会法不禁止皆可为,再讲张三醉驾后假死逃责被查穿的经过。
以雍正王朝中弘昼活出丧保命的闹剧为例,说明封建社会人治环境下包括皇子在内每个人都活在恐惧之中,那时的法律无法让人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。
对比现代法治社会,法律保障人民自由,法不禁止皆可为,从而让人能够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;而张三却踩到法律雷区,实施了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。
张三酒驾,血液酒精含量每100毫升达158,达到醉酒状态,涉嫌危险驾驶罪,后被取保候审;取保期间张三竟离奇死亡。
据张三母亲叙述,张三喝药死亡且面目狰狞,家属当天天黑前匆匆下葬;按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本应撤案或不起诉,但家属始终无法提供死亡医学证明、火化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等法定材料,其他亲属村民也因蒙头而无人亲眼见过其死后真面目。
经仔细调查,张三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假死,司法机关通过种种方法查出其行踪并将其抓获。
分析张三假死的动机与后果,并说明其母亲奶奶可能涉嫌窝藏包庇罪。
张三在讯问时坦白,因之前有酒驾违法记录,这次醉驾被查肯定要判刑还得罚,自己本就欠债,再背案底就彻底翻不了身,于是想出假死这一招;结果不仅害了自己还害了家人,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。
张三的母亲和奶奶可能涉嫌窝藏包庇罪;刑法第310条规定,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,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,这类妨害证据的犯罪在危险驾驶罪中常有发生。
以李四王五换座案说明冒名顶替构成包庇罪,出钱者另构成妨害作证罪。
李四醉驾,没喝酒的王五坐在副驾驶,王五本提出帮忙开车,李四却称自己新买的250万的车太贵没人查,结果遇到查酒驾。
李四求王五换座,王五以李四说过二百五不会查来调侃并拒绝;李四先出5万、再出10万,王五称有原则不是钱的问题,最终以20万成交换座,李四一吹过关。
换座属于典型的冒名顶替,王五因此构成包庇罪;李四构成危险驾驶罪,王五冒名顶替构成包庇罪。
李四通过金钱贿买的方法让王五作伪证,另构成妨害作证罪;刑法第307条规定,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情节严重的最高能判到7年。
总结两案教训:聪明反被聪明误,不要试探法律明确的底线。
无论张三还是李四,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;人不要试探法律明确的底线,这样法律才能保障你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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